(2015)齐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退150元)审判员 袁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