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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永义与赵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义,赵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胡永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渝佳、寿婷,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赵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义与被告赵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永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楼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