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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欧阳安庆与郭中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安庆,郭中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619号申请人欧阳安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中茶,男,汉族。申请人欧阳安庆与被执行人郭中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中茶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欧阳安庆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1469.67元,执行费67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郭中茶名下20000元案件款并冻结郭中茶名下新M397**、新MGJ1**号车辆,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1469.67元。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