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孟金与马立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孟金,马立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孟金,男,汉族,1936年10月18日出生,住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立勇,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隆尧县。再审申请人马孟金与被申请人马立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孟金申请再审称:一、村委会无权变动前村委会已形成的土地承包事实。二、村委会所谓证据系编造,马立勇一直将租赁费交与我,我有地税证据、粮补证据,均被视为无效,实属荒唐。本院认为,马孟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显化寺村0.36亩土地,到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显化寺村委会根据第六村民小组人口实际情况,将马孟金的0.36亩土地收归集体,马孟金没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合同,对诉争土地缺乏有效的权利凭证,对其诉请无法支持,原判并无不妥。一、二审裁判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马孟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孟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