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王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82号原告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达,总经理。被告王昆,北京市京华模特衣架总汇成员。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澳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