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赵成道、赵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成道,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雪敏,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0242号公证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成道、赵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成道、赵雪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成道、赵雪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成道、赵雪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三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自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