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刘如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刘如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姜英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俊,该行员工。被告:刘如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诉被告刘如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