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苟君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君,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苟君。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苟君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超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某号某楼XX号、XX号两个车位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两个车库予以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4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执行人刘超在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某号某楼XX号、XX号两个车库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44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