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曹某某,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