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左某某,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云龙审 判 员 胡久臣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