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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左某某,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云龙审 判 员  胡久臣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