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富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富祥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富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孔令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育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485.7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