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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光印,定陶正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魏彩君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保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