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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851号原告任某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