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光陆与李明福、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陆,李明福,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572-1号原告:李光陆,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福,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梅,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明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陆诉被告李明福、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光陆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靠在江西省吉安市小巨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赣D×××××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光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明福、李永梅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靠在江西省吉安市小巨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赣D×××××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魏学忠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