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桂银与饶家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银,饶家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常桂银,男,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绍凯,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家玉,男,汉族,系个体从业人员。委托代理人齐玉辉,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枳君,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常桂银诉被告饶家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耿立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桂银及委托代理人徐绍凯,被告饶家玉委托代理人齐玉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枳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桂银诉称,原告多年在被告处务工。2012年11月13日,原告在被告的工地恒大名都20号楼拆除砼泵管作业时不慎摔伤。原告受伤后,在沈阳市苏家屯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骨折。原告第一次手术共住院二十天,出院后在家恢复治疗。第二次手术为摘除锥体固定钢板,共住院16天,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原告受伤影响了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多年为被告从事建筑工程工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65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误工费31,200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102,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8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饶家玉辩称,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3月25日,四川中程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5-7条约定安全管理,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后果自负。根据上述的约定,我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1月初,因进入冬季,被告公司已全面停止施工,原告如何在2012年11月13日自行工作,如何摔伤,现场都有谁,原告在诉状中也没有讲清,缺少官方证明。关于原告当时摔伤的事件,被告并不知情。原告并非是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是我所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自行摔伤,原告自己有重大的过错或者故意,我及我在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或过错,被告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当时不知道原告受伤情况。我公司是恒大名都项目的承包方,与被告饶家玉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是在从事被告饶家玉的劳务合同项目时受伤,我公司与被告饶家玉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人员受伤由被告饶家玉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0号沈阳恒大名都项目的承包方。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饶家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饶家玉为实际施工人。2012年3月5日,原告常桂银与四川省众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就沈阳恒大名都项目的部分楼宇的混凝土工程签订班组承包合同。四川省众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注销。被告饶家玉承继了该项目。原告常桂银受雇于被告饶家玉。2012年11月13日,原告常桂银在拆除砼泵管过程中摔伤。原告常桂银受伤后,到沈阳市苏家屯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20天,均为二级护理。2014年12月23日,原告常桂银再次到沈阳市苏家屯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陈旧性腰椎骨折,住院16天,均为二级护理。出院医嘱为休息一个月。原告常桂银共支付医疗费43,157.42元。2015年1月28日,原告常桂银复查时,该院建议休息二个月。2015年3月5日,原告常桂银的伤情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常桂银被评定为九级残,原告常桂银支付鉴定费870元。另,原告常桂银在沈阳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定残时未满60周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情况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常桂银受雇于被告饶家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饶家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饶家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明知被告饶家玉系自然人,不可能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但仍然将自己承接的工程项目让被告饶家玉施工。因此,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饶家玉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常桂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常桂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饶家玉向原告常桂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常桂银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综上,对原告常桂银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1、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常桂银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及住院医药费收据凭证,结合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医疗费为43,157.42元,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医疗费为34,525.94元(43,157.42元×80%)。2、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法定标准,结合原告共计住院36天(20天+16天)的事实,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比例,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40元(36天×50元/天×80%)。3、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常桂银住院36天产生误工,出院后休息55天,因此,共计误工91天(36天+55天)。原告常桂银未提供固定的收入证据,故本院参照2014年度建筑业标准计算其主张的误工费。因此,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误工费为7,902.49元(39,621元/年÷365天×91天×80%)。4、护理费。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期限,原告常桂银住院36天,均为二级护理。原告常桂银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但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真实收入损失,故本院参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故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护理费为2,761.25元(34,995元/年÷365天×36天×80%)。5、交通费。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考虑到原告常桂银的病情及复查次数,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比例,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交通费为200元。6、残疾赔偿金。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原告常桂银已经在沈阳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故结合原告常桂银的年龄及九级伤残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81,849.60元(25,578元/年×20年×20%×80%)7、精神抚慰金。原告常桂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残,给原告常桂银造成了较大精神损害,为补偿及抚慰原告常桂银精神上的创伤,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告常桂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8、鉴定费。原告常桂银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比例,本院确定原告常桂银主张的鉴定费为696元(870元×8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医疗费34,525.94元;二、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三、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误工费7,902.49元;四、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护理费2,761.25元;五、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交通费200元;六、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残疾赔偿金81,849.60元;七、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八、被告饶家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桂银鉴定费696元;九、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饶家玉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50元,由原告常桂银承担148.50元,由被告饶家玉承担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