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30号原告盛真强诉被告周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盛真强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周顺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