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26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中县陵园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世军审 判 员 吴永梅代理审判员 韩宇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