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赵彬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赵彬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126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84743-8。负责人范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彬文。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旺都物业)与被告赵彬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都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陆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彬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都物业诉称:其为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国际中心(以下简称氿滨国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赵彬文是该小区业主。赵彬文每月应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359.2元。赵彬文从2010年11月起拖欠物业费,经其多次催讨拒不支付。现其起诉要求赵彬文立即支付2010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7960.7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4310.4元从2011年4月1日起、4310.4元从2012年4月1日起、4310.4元从2013年4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彬文承担。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8日,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宜兴申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腾公司,甲方)与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旺都,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该合同载明:乙方为宜兴氿滨国际业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1日止,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乙方按建筑面积暂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核价为准,住宅物业、酒店式公寓、高层1.60元/月·平方米,其中维修费0.10元/月·平方米,设备运行费0.4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2.70元/月·平方米;其中维修费0.10元/月·平方米,设备运行费0.4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年交纳,业主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交纳,逾期交纳的,按3‰/日收取违约金。2006年12月18日,宜兴市物价局宜价前物备字(2006)第08号备案回复载明:同意旺都物业对氿滨国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高层住宅房1.5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不包括公共能耗)的备案要求。赵彬文系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光荣西路165号(即商业店铺建筑面积为156.18平方米)的所有权人。旺都物业入户声明载明:旺都物业氿滨国际中心《业主手册》(以下���称《业主手册》)本人已收阅,对此无异议,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赵彬文在入户声明上业主签字栏上签名确认。2009年4月10日,申腾公司(甲方)与上海旺都(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的宜兴氿滨国际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31日即将到期,因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双方一致同意原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的宜兴氿滨国际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延长至本小区的业主大会成立,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完全按原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履行。氿滨国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未与旺都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旺都物业在氿滨国际小区实际履行物业管理事宜至今,赵彬��也按原合同约定向旺都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10月。2010年11月起到2014年12月止,赵彬文欠物业管理费17960.7元。另查明:2014年7月11日,上海旺都出具声明书一份,该声明书载明:上海旺都与申腾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及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续约协议,以及所有涉及氿滨国际物业管理的事宜,其上涉及上海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旺都物业享有和承担,旺都物业作为实际管理氿滨国际小区的物业公司,享有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摘要)、宜兴市物价局备案回复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协议、入户声明、房屋权属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载明的项目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本案中,旺都物业为氿滨国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彬文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旺都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虽然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与旺都物业继续签订合同,但旺都物业一直实际履行着物业管理的义务,赵彬文继续交费的行为应视为对旺都物业管理服务的默认。旺都物业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旺都物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彬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旺都物业物业管理费17241.6元,并承担其中4310.4元从2011年4月1日起、4310.4元从2012年4月1日起、4310.4元从2013年4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赵彬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赵彬文负担,该款已由旺都物业垫付,赵彬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项付给旺都物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