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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锐华与郭培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锐华,郭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郭锐华。被申请人:郭培勇。申请人郭锐华因被申请人郭培勇未经同意转让其投资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培勇持有的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11.43%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穴市玉湖路小区162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锐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培勇持有的武穴市郭冲建材工业有限公司11.43%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郭锐华位于武穴市玉湖路小区162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郭锐华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