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江丽、孙伟强与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丽,孙伟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江丽。申请执行人孙伟强。被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卫国。申请执行人江丽、孙伟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协助二申请执行人将东港市大东管理区鼎林华府小区10号402室(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201407059**号)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二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现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已付),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