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孟庆玺与黄骅市人民政府油区工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孟庆玺(曾用名孟庆锡),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元清,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骅市人民政府油区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政府西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学辉,黄骅市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玺与被告黄骅市人民政府油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油区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玺及委托代理人马元清、马永金,被告油区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张学辉、田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玺诉称:被告油区办公室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告系被告职工。原告于1992年调入被告单位工作,自2000年开始,被告通知原告回家待岗,理由是单位经费不足。当时被告曾表示在待岗期间,原告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缴纳。2012年6月,原告得知被告根本未为原告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交涉未果,原告遂向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被告油区办公室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3、支付原告生活费;4、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经审理查明:在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办了一大批三产单位。黄骅市华兴物资公司(后变更为黄骅市华兴公司)系被告油区办公室开办的三产单位,被告是黄骅市华兴公司的主管单位。经查,原告档案工人定级表记载,原告于1992年5月至1994年3月在石油化工厂工作,1994年3月至工人定级时间1994年10月20日在油区办华兴物资公司工作。档案中无关于原告调入油区办工作相关材料。庭后原告提交的养老保险手册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单位名称为支油办,此后改为支油办三产(支油办系油区办公室前期名称)。本院认为:原告以油区办公室为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油区办公室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经查原告档案中并未有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在庭审中,原告也并未提交确凿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所诉被告油区办公室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养老保险手册中在前期出现支油办作为单位名称是由于黄骅市保险机构在98、99年前未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相分离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被告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三产企业人员单位名称一致。自98年后企业人员及事业人员相分离,在社保部门由不同科室进行管理,单位名称也进行了更换。但这并不能说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是社保部门管理的一种方式。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要求劳动法意义上的各项权利,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玺对被告黄骅市人民政府油区工作办公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丁金瑞审判员闫广练人民陪审员白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