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余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0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谢兴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水云,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水云(2014)汀民初字第21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4737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余人民币7263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