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润容与刘襄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不知被告下落,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