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方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公务员,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军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