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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3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延军、何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姚延军,何振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0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亚玲(曾用名苗雅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栋玉,男,汉族。系苗亚玲之夫。委托代理人:宋世阳,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松淼,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延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鹏,男,汉族。上诉人苗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延军、何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亚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亚玲撤回上诉。二审苗亚玲的上诉费减半收取50元,由其自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艺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