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张某。被告辛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辛某乙。婚后因被告好赌,经常吵架,因此产生矛盾,因孩子尚小,为了孩子,我一直都在忍耐,也希望有一天被告能为了孩子不再赌了,可是,他不顾孩子及家人,把辛苦挣来的钱都拿走输掉,因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孩子辛某乙的监护权由原告承担,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如有别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和孩子所有,被告相应给予原告资金5万元。被告辛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辛某乙。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2月9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20年,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虽然影响了夫妻感情,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真诚相待,遇事多加沟通协商,夫妻关系并非不能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