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胡勇、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9-2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对原告胡俊杰与被告丹江口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9-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一页正文部分第11行“原告肖学良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的“原告肖学良”更正为“原告胡俊杰”。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