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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众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灵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众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灵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81号申请人芜湖众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傅本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灵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名东,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众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灵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提取被执行人在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的保证金人民币24700元,剩余5134.6元人民币尚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