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与于金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于金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高宗林,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高宗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金灿,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照明公司)与被上诉人于金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华大照明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大照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繁昌县华大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