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荣、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6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素荣,王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该单位员工。被告赵素荣,住该区。被告王军,住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素梅、王军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李哲宇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