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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君与沈阳畅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君,沈阳畅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57号原告:姜君(身份证号码:×××276),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告:沈阳畅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吕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君诉被告沈阳畅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君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