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静涛申请执行李广文、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静涛,李广文,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田静涛,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广文,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齐峰,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