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4号原告宿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庆新审 判 员 杨清森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彩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