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甲、孙某某、朱乙、董甲、张某某、董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堵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王某之母。被告朱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系朱甲之母。被告朱乙,男,汉族,住胶州市,系朱甲之父。被告董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甲、孙某某、朱乙、董甲、张某某、董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甲、孙某某、朱乙、董甲、张某某、董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臧辉燕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