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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波与纪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波,纪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蔡波。被告纪栋。原告蔡波与被告纪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波以与被告纪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