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波与纪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波,纪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蔡波。被告纪栋。原告蔡波与被告纪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波以与被告纪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