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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涛与被告米元峰、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涛,米元峰,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陈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米元峰,男,年月日出生,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涛诉被告米元峰、安图瑞隆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洪涛负担。审判员 毛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