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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黎翠花申请执行唐光勇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恢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翠花,唐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黎翠花。被执行人唐光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威小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光勇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