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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金良与祝启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良,祝启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692号被告肖金良,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祝启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良与被告祝启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肖金良承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虞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