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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富江诉烟台北千木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江,烟台北千木业有限公司,毕建团,栾秀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王富江,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北千木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栾秀华。被告毕建团,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栾秀华,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江与被告烟台北千木业有限公司、毕建团、栾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王富江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城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