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江建国与涂必生、刘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国,涂必生,刘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国,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涂必生,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道云,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必生、刘道云的银行存款6084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