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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洪与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江洪,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总裁。委托代理人聂玉江,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与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江洪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4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洪负担。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