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洪与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江洪,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总裁。委托代理人聂玉江,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与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江洪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4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洪负担。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