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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杨建厂、崔凤芹、黄国兴、胡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杨建厂,崔凤芹,黄国兴,胡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被告杨建厂被告崔凤芹被告黄国兴被告胡爱军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杨建厂、崔凤芹、黄国兴、胡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相应价款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