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肖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蔡某1,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肖某诉被告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张爱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蔡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告肖某与被告蔡某1于××××年在上犹县营前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营婚(89)字106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蔡某2,现已成家。双方婚后,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蔡某1性格暴躁,无法沟通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吵口,而且被告蔡某1不顾家,不把原告肖某当妻子看待,动不动就殴打折磨,原告肖某自结婚后就常常处于恐慌、惧怕状态中,双方多次闹离婚。有一次闹离婚,被告蔡某1把原告肖某的衣服丢到尿桶里,又把浸泡了尿的衣服硬塞到原告肖某嘴上;还有一次,原告肖某遭到殴打后,躲进房间,被告蔡某1硬是拿着斧头把房门撬开,并用斧头劈向原告。被告蔡某1好逸恶劳,经常赌博,至今家贫如洗。被告蔡某1还经常威胁恐吓,要求原告肖某拿钱给他用,为避免被告蔡某1的殴打,原告肖某只有选择躲避。2013年10月中旬开始,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特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肖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2、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原告肖某向法庭申请证人蔡某2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不是不做事,不是好吃懒做。被告蔡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肖某陈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内容不是事实,但没有共同财产确实是事实;自己用斧头撬门是事实,但撬门的原因是怕原告肖某在房间里自杀,根本没有拿斧头打原告。生活中,自己对原告态度如何是众所周知的,可以去打听。原告肖某说我嗜好赌博是诽谤,不是事实。原告肖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蔡某1多年从事井下工作,现在患有骨质增生、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蔡某1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蔡某1于××××年在上犹县营前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营婚(89)字106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2,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双方婚后至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原告肖某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蔡某1结婚至今已经26年,经过了多年的相处,对各自的性格及兴趣爱好有充分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肖某主张被告蔡某1经常殴打原告、经常赌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儿子蔡某2都已经成年成家,原、被告双方应当积极维护好自己的婚姻家庭,为子女的婚姻生活做好表率,而且稳定的婚姻对家庭生活的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家庭及婚姻生活上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在生活及情感上互相加以关心,双方加强沟通、加强交流,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肖某主张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本院对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蔡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要求与被告蔡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远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