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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6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春山与杨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山,杨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6号-1申请执行人:王春山,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世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