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张思祥,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某,女,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迎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2008年10月在江苏省盛泽镇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芮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3月10日儿子孙先鹏出生。××××年××月××日双方在金寨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书。由于恋爱期间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兴趣、爱好、性格均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期间芮某性格怪异,不做家务,对儿子也不管不问。由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也芮某离婚,婚生子孙先鹏由孙某抚养。孙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如下:1、身份证,用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用以证明当事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2010年3月10日孙先鹏出生的事实。芮某书面辩称:2008年10月经人介绍与孙某建立婚约关系,之后双方便一起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家庭其乐融融。基于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10日儿子孙先鹏出生,做月子期间芮某发生精神抑郁状况,即便如此,其对儿子也是疼爱有加,根本不存在对儿子不管不问的情况。芮某在发病期间虽与孙某及公、婆发生过不愉快,但这些均是孙某对其病情不积极治疗的正常情绪反应,过错完全在于孙某。只要孙某能履行其丈夫的职责,对芮某的病情进行积极救治,芮某表示仍能对其之前的过错予以谅解。故请求法院从维护社会及家庭稳定出发,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芮某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了病案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用以证明芮某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庭审质证,孙某对芮某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婚前所患有的精神疾病及治疗情况均不知情。本院认证认为,孙某所举证据真实、有效,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依法登记结婚及家庭成员情况,予以确认;芮某所举证据真实、有效,证明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予以确认。基于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0月,孙某与芮某在江苏省盛泽镇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3月10日婚生子孙先鹏出生。××××年××月××日双方在金寨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书。2011年2月17日,芮某查出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尚未治愈。因疾病,孙某感到给家庭生活、子女抚养、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处都带来一定困难。2015年1月21日,孙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良好感情为基础,共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本案当事人双方相识后通过恋爱相处,后自愿登记结婚、生子,说明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芮某查出患病后,给夫妻间的交流带来一定困难,对此,孙某应给予理解和关爱,对其病情应给予积极治疗。考虑到本案中孙某未提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芮某病情好转后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