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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折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