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折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