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邹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瞿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