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邹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周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瞿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