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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杨某,自由职业。被告蔡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