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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天民与胡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天民,胡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51号原告:姚天民,男,1937年4月22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胡双林,男,58岁,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天民与被告胡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患病己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天民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