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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岳健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46号罪犯岳健,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正东街**号。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崇州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龙泉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审理查明,罪犯岳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另查明,罪犯岳健被处罚金21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